協會章程

澳門失智症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失智症 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o da Doena de Alzheimer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lzheimer’s Diseas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D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九樓。經理事會决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亦可在澳門境外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及任務

一、本會的宗旨為:

(一)培養公眾對失智症的正確認識和正面態度,積極防治此疾病;

(二)推廣早期檢測,使失智症患者得到適時照顧;

(三)提供有關知識及照顧計劃予各界專業人士。

二、本會主要任務為:

(一)透過社區教育,提高公眾對失智症的認識和了解;

(二)促進與其他機構的協作以擴闊經驗及服務網絡,增強失智症照顧者的日常照顧技巧及提昇義務精神;

(三)提供訓練課程予失智症照顧者,使其為失智症患者提供更高質素的跨專業服務;

(四)倡導增加有關服務及社區資源,並使各界人士明白失智症患者及其照顧者的需要;

(五)為公眾利益,促進配合澳門文化環境的失智症研究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經一名本會會員推薦,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型及其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專業會員、一般會員及學生會員三種類型。

二、專業會員享有以下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權利。一般會員及學生會員只享有以下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權利。

(一)擁有表决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分享相關資訊;

(三)對本會會務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及理事會之决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會員於入會時須一次繳納三年會費;或一次性繳納十年會費,即可成為永久會員。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違反本會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决議時,經理事會議决,可開除其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八條 聘請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專業人士成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管理機關

本會的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成員人數須為單數,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代表本會對外交流之各項事宜。

四、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會長一職。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之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二、通過、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並通過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的會員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秘書及財務若干人,由會員 選舉之,成員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其他成員,則屬具有分管不同事務的理事。

三、理事長負責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

四、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五、副理事長的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具有以下之職權: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對本會的財務作出管理;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結算;

五、聘任及罷免工作人員;

六、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的會員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及稽核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長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四、副監事長的職責在於協助監事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監事長一職。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具有以下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結算;

三、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會議的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贊同方為有效。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則應有全體四分之三會員同意才能通過。

三、理事會、監事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監事會議分別在有過半數理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條 籌委會

一、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指定之三位常務委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三、籌委會委任五至七位籌委成員作為常務委員,負責辦理一切與本會成立及註冊有關之法定手續並有權簽署任何公私性質之文件。


第十九條 附則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交修章議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本會對以上的條款有最終解釋權。